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关于积极开展废置铅蓄电池搜集和移往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涉及拒绝,我局将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本市范围内的组织积极开展废置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本企业在京产品销售网络,逆向重复使用废置铅蓄电池,并将其移往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理。 二、申请人企业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企业有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备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在北京享有本企业产品销售网络,并不具备遵守生产者责任制的能力。
(二)申请人企业不应具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掌控标准》的货运储存设施,且储存能力需要符合日常搜集、移往的必须;具备废置铅蓄电池搜集纸盒设备、运输工具、污染防治措施及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安全性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具备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签定的委托利用处理合约。 (三)申请人企业将近一年并未再次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违法行为,并未受到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三、确认试点企业流程 (一)递交申请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向我局月递交书面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应还包括: 1.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企业产品在京销售网络证明材料; (3)合乎国家标准的货运储存设施证明材料; (4)搜集纸盒设备和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5)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 (6)委托利用处理合约复印件; 2.《废置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实施方案》。 (二)专家评审。
我局将对申请材料展开审查,并积极开展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展开论证评审。经综合评定,最后确认试点企业(应以不多达5家)。
(三)网上审批。我局将在官网审批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无异议后,试点企业在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督下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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